赣市府发[2005]3号
赣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工作方案》已经2004年11月24日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六日
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工作方案
萤石是我市优势矿产资源之一,属国家限制性开采矿种。截止2003年底,全市已探明资源储量约95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625万吨,资源储量居全省设区市之首。全市现有萤石矿山78个,萤石精矿年生产能力约80万吨;萤石精选加工企业21个,萤石精粉年产能力约60万吨。2003年,全市萤石精粉年产量约40万吨,氢氟酸6000吨。萤石采掘业及其加工业产值近2亿元,萤石业已成为我市重要产业之一。但目前我市萤石产业开采总量过大,资源消耗过快,单个企业规模较小,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经营粗放,产业链短,经济效益差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市萤石资源,调整和优化萤石产业结构,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根据《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萤石资源整合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控制资源、深度加工、做大产业”的要求,依靠优势资源,控制开采加工总量;实施计划生产,控制产品流向;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规划建设氟化工园区,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加快发展深加工项目,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形成产业集群,做大做强萤石产业;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降低资源耗竭速度,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使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整合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全面整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依法取缔无证、无照萤石勘查、开采、加工、经营活动。
(二)合理规划布局萤石产业。对萤石勘查、开采、加工、经营企业重新规划布局,合理划分萤石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的鼓励区、限制区和禁止区。
(三) 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总量控制、计划生产。控制萤石原矿开采总量,限制萤石精粉出境,鼓励萤石深加工发展。控制矿山开采规模, 萤石精矿年生产能力(矿石量)由目前的80万吨压缩到40万吨; 限制初加工,压缩萤石精选加工能力,精选加工能力由目前的年产40万吨压缩为20万吨; 鼓励深加工,提高萤石深加工能力,培育与市场、资源相适应的萤石精粉深加工企业。目前氢氟酸生产企业有一家,年生产能力为1万吨,计划两年内发展氟化工企业三至四家,实现氢氟酸年生产能力8万吨,同时大力发展氟化工后续产品加工生产能力。
(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建立良好的萤石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为萤石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整合工作原则
(一)依法整治的原则。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活动,清理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在整治过程中,既要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又要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在整治过程中,要采取整合、兼并、收购的办法。对达不到保留条件而被关闭的有证小矿山,应对其投入部分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谁受益谁补偿。对达不到保留条件而被取缔的萤石精选企业,政府也应视情况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三)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县为主,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整治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部署,以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实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并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四)税费统一的原则。凡属国家、省有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要足额征收。无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停止收费。对萤石矿山开采缴纳的税费,由各县物价局和财政局核实后报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批准,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项目和就地缴纳,以维护萤石产地县(市、区)的利益。
(五)利益共享原则。 市内生产的萤石精粉统一协调配置给市内氢氟酸企业,并纳入氟化工工业园的管理。凡是提供给氢氟酸加工企业的萤石精粉原料,税费按照各自提供的原料按比例分成返回,实现利益共享。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四、整合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严格证照管理。 1、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勘查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营业执照的萤石开采、加工、经营企业。 2、在整合工作期间,暂停审批和颁发新的萤石勘查、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新设立萤石精选、氢氟酸生产企业,原则上不扩大萤石矿矿区范围,不扩大萤石开采、精选、氢氟酸生产能力,不批准新增萤石生产用地。 3、对萤石精选、深加工和经营企业实行审核备案制。未经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审核备案的萤石精选、深加工、经营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税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不得从事加工、经营活动。
(二)严格审查萤石资源的开采、加工、经营企业设置条件。
1、开采企业:(1)现有矿山储量规模达3万吨(矿石量)以上,年生产建设规模1万吨(矿石量)以上;(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山布局合理,一个矿床(区)原则上不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萤石矿开采主体;(3)有完备的办证审批登记资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资料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资料); (4) 按规定缴纳了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国家税费; (5) 能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年度开采计划指标组织生产,未越界开采的;(6)与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备案的萤石精选企业签订了与生产计划相适应的萤石原矿购销合同;(7)安全生产、环水保措施齐全,符合有关规定;(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精选加工企业:(1)符合市政府萤石加工企业布局规划,有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名单文件;(2)与有开采计划指标的采矿企业签订了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原料供应合同和与政府确定备案的氟化工企业签订了萤石精粉供应合同;(3)萤石精选厂年生产精粉能力达3万吨以上;(4)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保设施齐全,“三废”排放(堆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5)有与企业加工精选和深加工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资金条件;(6)能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氟化工企业:(1) 除现有的江西鹰鹏矿业有限公司和在建的两家氟化工企业(兴国、全南各一家)外,其余新建萤石深加工企业一律按照全市萤石产业布局的规划要求进入由市政府指定的氟化工工业园;(2)单个深加工企业生产规模需达年产氢氟酸1万吨以上或有氢氟酸下游氟化工产品的生产计划;新建氢氟酸企业立项要有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3)有与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的萤石精选加工企业签订的与氢氟酸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萤石精粉购销合同; (4)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齐全,“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5)有与企业深加工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资金条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经营企业:(1)有工商营业执照;(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3)能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审定备案名单。采矿企业,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凭领导小组审定名单予以换发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凭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换发的采矿许可证予以换发工商营业执照;加工企业,由当地工商部门凭领导小组审定的备案名单予以换发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换发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由相关部门收回或注销其有关证照。
(三)实行萤石计划生产。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根据《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和全市萤石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的萤石生产计划实施总量指标控制,对采矿企业下达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对精选加工企业下达精选加工总量指标。各萤石开采、加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对超计划指标擅自开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超计划擅自加工、销售萤石精粉的精选加工企业,不予供应萤石原矿,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其有关证照。
(四)加快推进氟化工工业园建设。加快市氟化工工业园建设,以氟化工工业园为载体,开展统一招商,发挥工业园区集聚效应,吸引国内重要萤石企业入园建厂,鼓励氢氟酸下游产品的生产建设,并带动其他配套和相关企业进园,优化萤石产业发展布局,做大做强萤石产业。
(五)建立萤石后备资源保障基地。1、加强对矿山灭失地的收储工作。对原已灭失的或在本次整治过程中关闭的萤石矿山统一由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进行收储,依法重新出让采矿权。2、编制萤石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规划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行编制),建立公益性勘查、商业性勘查分制运行机制,鼓励氟化工精深加工企业进行萤石资源的勘查。加大萤石资源的勘查力度,增强我市萤石后备资源的保障能力,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3、建立对萤石资源勘查开发的激励机制。凡萤石深加工企业或能按计划指标生产且与萤石深加工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萤石矿山、精选企业,萤石生产计划指标可根据需要逐年适当增加,可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并可优先申办新的萤石勘查、采矿许可证;对仅从事萤石开采的企业,从严控制生产计划指标,不予扩大矿区范围,不予新办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整合工作时间、步骤
萤石整合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制订方案阶段。从现在起至2005年2月底止。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开展萤石整合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对辖区内的萤石矿山、精选及加工企业作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制订具体整合方案,按照整合条件提出关闭或整改矿山、精选加工企业的名单报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合实施阶段。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0日止。(一)取缔无证开采、查处越界非法开采、无照加工、经营企业,对不符合条件,各县(市、区)提出关闭或整改的矿山、精选加工企业,暂停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延续和年检手续,实行停产整治;(二)对符合整合条件的各类萤石企业,按照整合工作要求重新进行审查,换发有关证照(或加盖审验章);(三)对不符合规划和本方案要求以及非法转让(含非法租赁、承包)采矿权,乱采滥挖、污染环境、安全隐患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以及环水、保达不到要求的萤石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不予恢复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对萤石深加工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尽快建立起市氟化工工业园。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6月1日起至6月底,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萤石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解决萤石整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下一步巩固整合成果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建立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萤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六、 整合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萤石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组织督查组对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萤石资源整合的情况进行督查。各有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辖区内萤石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
(二) 突出重点,依法整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整合目标任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整治,重点整治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地区,对一个矿床设置两个以上采矿权主体的要严格审查其办矿条件,逐步减少矿山数,同时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采矿行为和非法转让矿权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严重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环境污染严重的加工企业,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各有关县要拿出具体整治方案,处理好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萤石具体整合工作,做好采矿业主的宣传、动员工作,取缔无证、清理越界非法开采的矿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对整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发展计划委和市经贸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萤石产业发展和氟化工工业园建设规划;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换发采矿许可证和加工资格证,依法查处无证、越界、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负责换发营业执照。对无证、越界、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及未经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事先备案的萤石精选、深加工、经营企业,由安监部门收回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公安、物资部门不得批准供应火工产品,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银行不得为其开户、贷款。做到市县齐抓共管,切实整治好萤石资源,实现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目标。
主题词:矿产 萤石 整合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6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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