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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发[2004]41号赣 州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 字体:


 

 

 

 

 

 

赣市府发[2004]41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明显好转,矿业经济总量占工业经济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2003年全市规模以上矿业企业销售收入达43.72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39.3%。矿业已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但是,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矿业多元化的勘查投资体制不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缺乏资金和活力,后备矿产资源不足;矿山数量多,规模小,生产技术落后、经济效益差;经营粗放、外销原矿及初级产品多、矿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等。为贯彻落实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赣州市矿产资源丰富,素有世界钨都和稀土王国之称。已发现矿种106种,其中探明资源储量的有75种,资源潜在经济价值达4100亿元。丰富的矿产资源,是赣州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就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矿产资源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要形成保护矿产资源光荣,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可耻的社会氛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明确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贯彻落实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分制勘探、整体开发、深度加工、做大做强”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的各项工作,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的关系,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水平,迅速做大我市的矿业经济总量,实现赣州在江西崛起中率先发展。

3、近期和中期的目标任务:到2005年底,在全省率先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制运行,初步建立商业性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激励机制和矿山企业资源耗竭补偿机制,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实现增加资源储量钨7万吨,中重稀土10万吨,锡13万吨,金5吨,银500吨,铜10万吨,钽500吨,铅锌20万吨,锰(矿石量)1000万吨;淘汰整治规模小的生产矿山,矿山数减少到800个以下,较2000年减少三分之一;增强矿产品精深加工能力,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产品占矿产品总量(一次性应用的建筑用砂、石、粘土,煤炭、矿泉水等除外)比例达50%以上,采矿回采率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全市以钨、离子型稀土为主的有色金属工业销售产值达40亿元,建材行业工业销售产值达15亿元,氟化工等销售产值达5亿元,矿业产值在2001年基础上翻一番,达60亿元。到2007年,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矿业销售产值达100亿元(其中有色金属及新材料65亿元、建材及氟化工25亿元、其他10亿元)。到2010年,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新上1-2个以矿业为主体的上市公司,全市矿业销售产值达150亿元以上,基本形成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钨、稀土、锡、钴、铅、锌和氟化工、建材生产基地。

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实现矿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4、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编制赣州市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多元投资体制。积极争取国家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和财政补贴勘查项目及省内地质勘查资金,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提高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程度、扩大钨、锡、稀土、萤石等优势矿产资源储备。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引导民间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实行“谁勘查,谁优先开发”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保煤、金、银、铅、锌、锰、铜等金属和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增强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现有矿山企业在矿山深部和外围进行矿产勘查,寻找接替资源,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通过公益性、商业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勘查,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5、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继续保持和加强对非法勘查、开采和转让矿权的整治力度,开展对重点矿区、优势矿产、非法转让、以探代采和小煤矿、采石场等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要下决心关闭。坚决纠正越权发证、包庇纵容非法开采和越界开采、违规设置矿权行为,坚决纠正对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不作为、擅自减免和偷漏矿产资源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矿业发展环境。

6、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依托大中专院校、地勘单位、科研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培育和规范服务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与审查、矿权评估、交易等技术咨询服务组织。

7、加强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及我市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鼓励和加大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金、银、铅、锌、钽、高岭土、麦饭石、晶质石墨、矿泉水、地热和建材项目的开发力度。对国家限制性开采的钨、锡、稀土、萤石等我市的优势矿种要制定特殊政策加强开发和保护,逐步停止审批设立初级加工企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控制审批新建钨、锡、稀土和萤石矿山开采企业。已建矿山要按照统一规划、计划开采、规范经营、限产保值、深度加工的原则进行开采,不得超计划生产。调整和优化矿业结构,培植优势产业。鼓励钨、锡、稀土、萤石产品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和应用产品转移,做大和延长钨、锡、稀土、萤石深加工产业链。对深加工规模大、产业链长的矿业企业,政府采取措施给予资源保障。具体办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计委、市经贸委制定。

建立矿产资源收贮制度。设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收贮市场急需的和优势矿产的矿产地,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调控能力。属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一律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贮。收贮具体办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

8、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是我市21世纪初期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各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市政府将进一步编制钨、锡、稀土、萤石、石灰岩等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坚持没有规划就不能建设的原则,初步建立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矿区规划三位一体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未落实环保、水保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9、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履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和占用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等重点工程的科技攻关,探索经济有效的防治措施。大力推广稀土原地浸矿生产工艺,到2005年底淘汰传统的池浸生产工艺。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根据不同矿产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年内,先在稀土和钨(锡)煤矿山试行。具体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

三、创新机制,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10、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制度。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山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新设立矿山或加工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进行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严把采矿权准入关和初级产品加工关,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招商引资或新建项目中,限制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而不进行矿产品深加工的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或加工内容的,申请人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前,应当依法向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采矿、加工登记等有关手续。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和设立企业,严禁“先上车后补票”。

11、建立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对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整合,按照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相适应和规模开发、集约经营、高效低耗原则,淘汰一批生产能力低、生产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要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办矿,实现规模开发、集约经营、高效低耗,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到2005年之前,凡资源枯竭或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不相适应、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并予以关闭。

12、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和储量动用申报制度。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经申报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年内,先在稀土、钨矿山中试点。2005年再扩大到锡、萤石、石灰岩矿山,到2010年全面推广。矿产资源储量动用申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制定。

13、加强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和产业政策限制开采的优势矿种的开发利用管理。对我市的优势矿种钨、锡、稀土,要继续实行原有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完善“四统一”(即统一开采、统一加工、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措施,并将此措施扩展到萤石矿种。对保护性和限制性开采矿种的开采,按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发放生产计划单,开采企业凭生产计划单组织生产;对外购矿产品原料发放外购计划单;凭生产计划单和采矿许可证或外购计划单发放矿产品运销单,凭运销单予以放行;设立保护性和限制性开采的矿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认可和同级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严格控制钨、锡、稀土、萤石精矿总量和初级加工产品的外销,允许企业从市外购进矿产品原料进入市内加工,限制新上稀土、钨(锡)初级产品的加工项目,鼓励初级产品向中级产品、终端产品延伸。禁止矿山企业以承包等方式将保护性开采矿种的采矿权非法转给他人,在企业转制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时,应按照“整体开发、深度加工、做大做强”的原则设置条件,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优先配置给大型企业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应允许本地原矿产品以入股的形式在本市范围内加工、冶炼,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制定。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14、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实行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落实有关制度。做到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行逐级签订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对违反规定者,各级监察部门参照赣府发[2001]17号文件规定依法查处。凡发现一个乡(镇)存在有两个非法采矿的、或一个县有两个乡(镇)存在非法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应追究乡(镇)及县有关领导责任;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建立健全机构,全面推进政府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市、县两级。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理顺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解决机构改革中的遗留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

16、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矿产资源执法监督机制。基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手段和管理措施,在重要矿区出口处进行矿产品巡回监督检查,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等强制措施。市级矿产资源主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同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安监、公安、工商、环保、水保、供电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维护矿业秩序、打击非法开采、滥采乱挖、违规运销、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行为的合力。凡开采矿产资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越界开采的,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合格证,公安部门不得审批供应火工产品,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颁发工商营业执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17、坚持依法行政,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快职能转变、规范管理行为。清理、废止、修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渎职行为。

18、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和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全面推广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矿山统计年报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网络、网站功能向社会发布矿产资源信息,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对在勘查、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9、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调整后的机构编制方案和干部“四化”要求,配齐配强市、县两级矿管干部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按照职能分工,搞好内设机构的设置,激活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调整充实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人尽其才,专业对口;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严格履行职责,提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能力。按照“外树形象,内强素质”要求,苦练内功,不断增强综合素质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勤政廉洁、作风过硬的矿产资源管理队伍。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资源  矿产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