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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发[2004]39号 赣 州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 字体:

   

 

 

 

 

 

 

赣市府发[2004]39

 

 

关于印发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离子型稀土是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战略性资源,赣州作为离子型稀土的主要储藏地和原料地,市委、市政府一直把充分发挥稀土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稀土产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9月16日,市委召开二届十四次常委会,专门就稀土整合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做出有关决定。要求全市上下统一思想,下定决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通过整合实行稀土资源的控制性开采,发展稀土资源的深度加工,形成稀土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稀土产业。

《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在不折不扣贯彻执行《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方案》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地方与全局、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全力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稀土矿山的整合工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我市稀土资源优势,通过整合实行稀土资源的控制性开采,发展稀土资源的深度加工,形成稀土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稀土产业的一系列精神,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我市稀土矿山生产经营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是南方离子型稀土的主要储藏地和原料产地。到2003年底,全市探明的保有稀土资源储量40万吨。现有持证稀土矿山88个,分布在龙南、寻乌、全南、定南、安远、信丰、赣县、宁都等8个县,保有资源储量33万吨,可采资源储量19万吨;混合氧化稀土生产能力1万余吨,2003年生产混合氧化稀土8000多吨;分离能力7000吨;金属冶炼能力7000吨;深加工产品有钕铁硼合金片、高纯稀土氧化物等。初级产品除供市内稀土加工企业自用外,其余部分均由赣州南方稀土矿冶公司销往江苏、上海等地。但是,由于稀土资源保护不力,原材料及大量初级加工产品外销,深加工产品极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使我市独特的资源优势未能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县还比较严重。自1999年以来,国家加强了对稀土总量的宏观调控,暂停审批颁发新的稀土采矿许可证(包括扩大矿区范围),稀土价格有所回升。受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无证或越界开采行为未得到有效打击,全市拥有稀土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仅88个,而采矿点多达200多个,其中相当部分(约50个点)是在无证或越界开采。无证或越界开采又分为两种情况:1、经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以收取临时土地使用费或以进行原地浸矿试验为理由批准,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进行,开采本身是有序的;2、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无证或越界开采,但有关部门收取了税费的。

(二)采矿权人与矿山开采者相分离。目前,我市现有的88个拥有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所有制形式上,最初划分为有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但随着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民营化,甚至已改为私营企业;原乡镇企业全部由私人购买或承包。2000年起我市稀土采矿权按照市政府赣市府发[1999]21号文件要求,全部变更为“**县稀土公司**稀土矿”,各县稀土公司(或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是法律形式上的采矿权人。但是,大多数县稀土公司实际上属于没有资产的挂牌公司,稀土矿山投资、开采、经营实际上仍由原该矿私营采矿业主即矿山开采者自已负责,赣州南方稀土矿冶公司各县分公司主要负责收购矿产品。所有的生产投入和管理、产品销售、税费及年检等均由私营矿主负责承担,形成采矿权人无实际采矿控制权,矿山开采者自行组织生产的现状。

(三)采用落后开采方法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仍然存在。原地浸矿工艺虽然在部分地区得以推广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因受地质构造条件、资金等因素的限制在部分地区难以实施,部分县(矿区)仍采用池浸(或堆浸)工艺(搬山工艺)开采,造成大量宝贵资源的浪费、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池浸(或堆浸)工艺开采稀土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甚至不足以弥补将来治理环境和生态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问题。一是盲目扩大生产  和随意生产。部分县片面强调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严格按市政府下达的稀土开采计划开采,超计划开采情况严重。产量过大造成稀土储量耗竭速度过快,形成掠夺式开采,违背依靠优势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二是矿产品外流较严重。有些县不按省、市规定将稀土原矿交由指定单位经销,而是随意销售,造成稀土原矿流向失控,扰乱市场造成供需失衡,价格下跌。三是违规经营、违规收购。部分加工企业自行从矿山企业收购稀土原矿,甚至有个别加工企业倒买倒卖稀土原料。这些存在的问题若不尽快解决,势必导致我市稀土资源失控,稀土市场混乱,势必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全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加强保护、整体开发、深度加工、做大做强”的原则,将矿山治理和产业整合结合起来。坚持保护性开采稀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统一、有序的生产加工为一体的企业平台,实现我市稀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整合的主要内容是:组建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由其统一行使采矿权人的权力;整治稀土矿山,清理越界开采行为,关闭无证开采矿山;强化管理,有序开发,控制总量,计划生产;限制初加工,鼓励深度加工,控制矿产品流向,走可持续发展战略之路。

三、整合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通过对采矿权人重组,组建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以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为载体,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统一、规范的稀土开采企业。

(二)纠正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管理秩序,做到依法、有序、合理地开发利用稀土资源。

(三)合理控制矿山开采规模,压缩矿山开采总量,实现计划生产、供需平衡。严格控制稀土原料流向,维护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         

(四)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大力推广原地浸矿工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的转变,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均衡发展。

(五)依托资源优势,统一招商,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提高稀土产业集中度,加快稀土产业链延伸,做大、做强、做优稀土产业,最终将赣州建设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的中重稀土开采、研发、加工和贸易中心。

    四、整合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开采与保护资源的原则。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稀土矿山,分清情况,依法处理。对有证的矿山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计划开采,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二)依法整合与兼顾现实的原则。组建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既要依照法律规定按程序办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矿山已有一定的开采历史,对历史遗留问题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

(三)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县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全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部署,以各有关县政府为主具体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实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并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四)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按照拟定的时间、步骤进行,先对问题较少的稀土矿山进行整合,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对问题较多的矿山,按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进,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统一税费、维护各方利益的原则。凡属国家、省有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要足额征收。无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稀土矿山开采缴纳的税费,由各县财政局和物价局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和物价局批准,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项目和就地缴纳,以维护稀土产地县的利益。

五、整合工作的时间、步骤和方法

全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从现在开始至2005年1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11月10日,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订方案阶段。

(一)10月下旬,由市政府召开一次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全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对稀土矿山整合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各有关县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区域稀土矿山及加工企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各稀土矿山的生产矿点、采矿工艺、生产能力等情况,摸清稀土加工企业处理混合氧化稀土能力和矿产品的来源。并对稀土矿山进行分类,列出无证、越界非法开采矿山(点)名单及越界范围。

(三)11月10日前,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各有关县应按本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县实际制订出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报市稀土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整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县稀土矿山及加工企业调查摸底的情况。

2、拟定整治目标、步骤、方法、措施及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办法。

3、对无证、越界非法开采和采用池浸、堆浸工艺的矿山(点)逐一列出整改时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制定巩固整治成果的措施和实施计划开采的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自11月11日起至12月31日,为整合实施阶段。

(一)从11月11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市稀土矿山按以下方法进行整治。

1、对采用池浸、堆浸工艺开采的和无证、越界非法矿山(点),一律由县政府予以全部取缔,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矿产资源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直接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采用池浸、堆浸工艺开采的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点),一律暂停其生产,并由所在县环保、水保部门组织人员逐一审查其环保、水保条件,严格限制池浸、堆浸工艺开采稀土。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政府报市稀土矿山整合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环保、水保部门验收合格和市稀土矿山整合领导小组批准的,一律不得生产。池浸、堆浸生产限期不超过2005年12月底。对擅自开采的,由矿管部门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采用原地浸矿工艺开采的稀土矿山(点),一律暂停注液。有采矿许可证且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内的矿山(点),要完善环保、水保措施,完善相关手续,由当地县政府审查后,报经市稀土矿山整合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各有关县政府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历史遗留下来的非法采矿问题,特别是县政府越权违规审批的非法矿山,未经市稀土矿山整合领导小组批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二)对8个稀土生产县的稀土公司进行重组,由8个县稀土公司采矿权价款和市政府所支付现金作为出资,共同发起组建国有独资的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并依照有关程序将88本稀土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名称全部变更为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合并为离子型稀土经营单位。由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要与88个采矿许可证的现有稀土矿山开采者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要求。此项工作要求在11月3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从2005年元月1日起至元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市稀土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在各有关县政府自查基础上组织检查验收,全面验收合格后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巩固稀土矿山整合成果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稀土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矿山检查验收标准主要包括:

(一)矿山必须持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者与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无越界开采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布局合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年度采掘计划。

(三)矿山开采者具有与开采稀土相适宜的资质条件。

(四)具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经济上合理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三率”设计指标。

(五)具有环保、水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应的环、水保设施。

六、整合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市矿管局、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水保局、监察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冶煤行办、供电公司、稀土办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稀土矿山整合工作的领导。

(二)统一思想,严肃纪律。离子型稀土是我市的优势矿产资源,同时又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有关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大做强稀土产业,延长稀土产业链。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打破县域经济框框,明确整合步骤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稀土矿山整合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整合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有关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1、组建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和签订相关合同工作,由市国资委和各有关县政府共同负责,市矿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助。2、整治无证、越界非法开采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负责,矿管、公安、供电、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助;矿管部门依法对无证、越界开采行为实施处罚;公安部门维持稀土矿山整合治安秩序工作;供电部门切断无证、越界非法开采的电源;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在整合工作中消极抵制、纵容违法违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3、稀土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布局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国资、矿管、工商、税务部门及冶煤行办、稀土办协助。

(四)突出重点,依法整合。各有关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整合目标任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整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各有关县政府要妥善处理好稀土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规范管理,强化执法。积极探索建立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对稀土管理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管理、统一开采、统一加工、统一经营和统一招商。今后凡对稀土开采、加工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对外招商的,要严格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全市稀土产业发展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分别报市矿管局和市经贸委审查,并报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实行矿块动用审批制度,今后要动用新矿块的,由开采者向当地矿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市矿管局批准后方可开采。全市混合稀土年度生产计划由市矿管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向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下达,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本市稀土冶炼企业的用量要求和各县申报的计划情况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县分公司,由各县分公司会商当地有关部门并报市矿管局备案同意后,将计划分配到各稀土矿山企业,各县分公司必须与矿山开采者签订矿山开采生产承包合同。全市混合稀土矿产品的销售必须经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调拨,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市场行情商定。任何矿山企业和分离冶炼企业不得绕开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的统一调拨而私自进行矿产品的购销活动。向市外购买稀土矿产品要向市矿管局申办外购准运证。市内混合稀土矿产品的运销须凭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产品调拨单到当地矿管部门办理稀土矿产品准运证并在当地缴纳税费。指定经营单位销往市外的稀土矿产品要到市矿管局办理稀土矿产品准运证,无稀土矿产品调拨单和准运证的稀土矿产品一律按非法开采和非法经营处理。要加强稀土稽查力量,增加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装备,严厉打击无证、越界开采行为。要在稀土矿区出口处设立稀土矿产品监督管理站,查验有关票据,对没有调拨单和准运证以及偷漏税费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由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主题词:  矿产  稀土  整合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