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发改委(计委)、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原材料。为了加强对铁矿、煤矿等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和《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实行“开发项目核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江西省境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铁矿、煤矿、铜矿、黄金矿、稀土矿、钨矿、钽铌矿、锡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二、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的核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铁矿、煤矿等矿产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并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具体程序
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然后,企业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中标通知书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委)按程序上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最后,企业凭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核准权限
发展改革部门对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的核准权限为:
1.铁矿: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3.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规模的黄金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黄金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4.稀土:矿产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5.铜矿、钨矿、钽铌矿、锡矿、铅锌矿等矿产: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产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矿产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核准所需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耗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的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中标通知书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生产安全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其他事项
1.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的程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2.此前有关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执行本规定。
对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实行项目核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采、有序利用以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合理、有序、规范、健康地进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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