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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章程

 

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英文:Association Of Ganzhou Rare Earth Industry,缩写AGRE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是赣州市稀土行业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共同宗旨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互信、互惠、共荣、发展”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本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倡导稀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推动企业实现稀土资源高效利用与清洁生产;协调稀土生产与应用的上中下游关系,推动稀土材料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应用;促进赣州稀土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组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党建领导机关是赣州市工信局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

第六条  本协会工作住所设在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36号南方稀土大楼2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协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反映会员愿望,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传达政府的政策意图,为国家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研究和探讨稀土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代表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三)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分析行业形势,提供咨询服务。

(四)强化行业自律。组织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止违规行为,制止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制止矿山超计划开采,制止矿产品违规流向,协调主要稀土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主要原辅材料的产品价格,检查执行情况,通报违规者,提出自律处罚意见。

(五)协助搞好行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平衡产销、合理分工,逐步组建利益共同体。

(六)组织交流经验,接受企业咨询,促进与国内外稀土企业、商社的友好往来,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专业专项培训,促进行业员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八)协助搞好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应用,积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开发,扩大产品品种、规模,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九)加强对外宣传,真实、公平、诚信地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出版会刊——《赣南稀土》,及时沟通情况,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和领导机关委托、安排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法设立的,从事稀土生产经营和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地方性社会团体;矿山企业必须拥有国土资源部核准的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并获得准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计划指标,从事稀土对外贸易的企业必须取得出口相关资质。

(四)个人会员。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爱稀土事业,从事稀土采矿、选矿、冶炼、加工、应用、贸易及科研教学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入会申请书和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理事会予以追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关发给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协会各种情报、资料和期刊;

(七)有建议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供生产、科研、外贸等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下设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稀土应用企业和稀土贸易企业四个行业协会分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分会性质:

协会的专业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专业分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的章程和分会的工作规则,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2.主要职责:

   (一)执行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服务企业,了解会员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积极为企业提供帮助;

   (三)调研本领域国内外产业、市场、销售等各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对本领域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四)分会按季度收集行业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和上报统计报表,完成行业分析论文并反馈给各会员单位。将数据原始记录上交协会存档,加强对汇总数据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分会负责催缴年度会费。

3.人事财务:

(一)分会不得单设账号,往来账目由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财务办理。

(二)分会的活动经费由协会从会费中支付。

(三)专业分会会长拟任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由专业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长和各机构的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提出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交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可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30日会员大会重新修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